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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价格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和提出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我市价格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域内价格事务工作的监管、培训、复核裁定等工作。
二、承担区域内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责任。提出价格调控预期目标、措施及相应的调控对策,综合调控区域物价;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副食品生产基地、救助弱势群体,平抑市场物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监管区域内国家、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制定市管商品价格的监管办法并贯彻执行;负责拟调整商品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核准、审批工作。
三、负责我市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及服务价格的监管,制定有关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及服务价格标准,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
四、负责我市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预测,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及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实施区域内国际、国内重要商品价格监测。
五、负责对列入省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定调价格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常规调查、大中城市蔬菜副食品成本收益调查、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等农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六、负责全市商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
七、指导、监督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市级业务部门之间,区、县(市)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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