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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不断推进价格改革,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我区的价格管理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价格法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放开商品的价格进行规范,依法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强化执法监管,保护和促进公平、公开、有序的价格竞争。 3、强化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乱收费,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4、强化对全区行政事业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收费行为公示,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和换发工作。 5、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体系。按照省、市物价局要求,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农副产品零售价格、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动态进行监测,开展对重要服务项目及农产品的成本调查,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上级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6、加强对农村市场价格和农村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日用工业品价格。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增强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受理人民群众有关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件,并按规定程序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负责对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依法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评估和认证,为上述机关的案件审理提供证据材料。 9、负责对个体旅店业、机动车修配厂及其配件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0、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开展经常性的价格法制宣传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11、在价格违法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检查单位提出疑义,申请复议要求听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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