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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2004年6月16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字〔2004〕132号文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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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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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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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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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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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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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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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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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中央、省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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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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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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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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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储备粮收购价格、结算价格、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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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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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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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调定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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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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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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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玉米的收购保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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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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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承担保护价粮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或者测算对农民补贴依据的保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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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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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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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营的烟叶、盐和民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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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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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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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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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渔业和畜牧用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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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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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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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供应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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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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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两碱以外的工业用盐营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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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仓储、运杂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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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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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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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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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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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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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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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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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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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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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肥及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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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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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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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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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部分进口化肥批发(调拨)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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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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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良河、黑化、宁安、勃利化肥厂生产的尿素;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生产的复合肥;省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的一般贸易配额进口的、国家调入和口岸直接购进的进口磷酸二铵、硫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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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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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小品种肥、复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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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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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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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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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销售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商品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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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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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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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要药品与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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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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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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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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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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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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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定价目录内未列规格剂型药品及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地方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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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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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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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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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定的具体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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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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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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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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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具体供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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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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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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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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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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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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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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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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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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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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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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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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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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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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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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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煤气由市(行署)、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批准。民用液化气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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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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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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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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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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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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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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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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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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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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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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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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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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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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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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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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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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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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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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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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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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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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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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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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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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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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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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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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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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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及部分跨市(地)的中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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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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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型灌区及跨县的小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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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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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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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灌区向农业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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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和集体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民办民营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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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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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向非农业的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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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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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含自来水、回用中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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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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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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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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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有独立供水系统的铁路局、矿务局、林业局、林管局供水;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以外有独立供水系统的市区供水;各农管局、农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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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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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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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具有独立供水系统的乡、镇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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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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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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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污水处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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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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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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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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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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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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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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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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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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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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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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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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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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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以外的港口作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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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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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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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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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和服务价格,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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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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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所有公路客运价格,汽车客、货站场收费,人民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通行费、公路路政收费,汽车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费,机动车检测维修费,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车辆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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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过渡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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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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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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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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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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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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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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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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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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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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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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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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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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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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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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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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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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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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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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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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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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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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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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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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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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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定价项目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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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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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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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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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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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技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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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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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等专业(技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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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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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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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代收费项目按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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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格、学历考试、考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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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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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资格、学历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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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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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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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种强制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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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教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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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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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公办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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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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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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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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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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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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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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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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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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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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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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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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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发改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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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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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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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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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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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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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电、汽车票价,出租汽车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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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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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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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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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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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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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的收费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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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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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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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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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传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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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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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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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内城市(含镇)、农场管理局符合收费条件的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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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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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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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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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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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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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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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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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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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用事业及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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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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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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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接运、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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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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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延伸服务和公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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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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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园林、博物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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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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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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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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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非国家级、省级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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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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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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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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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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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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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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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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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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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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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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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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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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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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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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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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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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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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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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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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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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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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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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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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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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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租住公房租赁价格、廉租住房租金和公企用房租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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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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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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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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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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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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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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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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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其他城镇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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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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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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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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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范围内住宅、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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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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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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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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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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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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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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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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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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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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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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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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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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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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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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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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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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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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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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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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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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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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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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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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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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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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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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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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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服务、气象有偿服务、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育并发症鉴定收费、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机动车交易市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省人才流动中心、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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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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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劳力)市场,省级以下人才市场、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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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行署)、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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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标准、押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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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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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及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而推广使用的IC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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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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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使用但不单独收费的IC卡的押金及补发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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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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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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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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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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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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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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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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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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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专用票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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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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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费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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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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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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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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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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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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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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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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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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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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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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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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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目录包括两部分:(1)由中央(即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项目。(2)由本省定价的项目。
二、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
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发改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
五、本目录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六、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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