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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费的问题:是合理收费。根据《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规定,治安看护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收取城镇治安看护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89号)规定,向居民户收取的治安看护费每户每月1元;军烈属、特困户以及临时受灾户免收治安看护费;已交纳物业管理费(含治安费)的居民户不再交纳治安看护费。关于票据的问题:治安看护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负责票据的发放和管理;依据职能分工,我局已与市财政局取得了联系,并以积极的态度将有关情况做了介绍,恳请市财政局与您联系并对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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