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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价格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2-22 10:26:00]

 
哈尔滨市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哈尔滨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HARBIN,缩写为PAH。
    第二条 哈尔滨市价格协会是从事价格实践工作和理论研究,为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服务的专业社会团体。由与本市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非盈利性的专业社团组织。是中国价格协会和黑龙江省价格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市价格理论工作者及其他相关社会力量,开展价格咨询和信息服务,进行价格协调,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我市价格工作和价格理论水平的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振兴哈尔滨经济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哈尔滨市物价局。本会的办事机构依托哈尔滨市物价局综合处。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价格培训、价格咨询、评估鉴证等活动,为会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建立与兄弟城市价格协会的学术交流与协作关系;
    (二)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搞好价格调控和管理,承担价格管理某些基础性、前期性、辅助性工作,参与或承担价格诚信、价格听证、专家咨询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培训、管理等项事宜;
(三)组织开展价格改革、价格监管、价格理论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举办价格研讨论坛,探讨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的理论、战略与政策,探讨企业价格策略,为企业价格决策和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四)根据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价格信息服务,价格协调业务,协商解决会员、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地方政府之间有关价格问题进行沟通和联系;
(五)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对优秀价格调研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编印、发行价格刊物及资料;
(七)为会员、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加强和引导企业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定价行为;
(八)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事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各区、县(市)、林业地区的价格协会(学会),其他与价格相关的工作委员会、专业研究会等价格相关的机构。
企事业会员包括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价格实际工作、价格理论研究和价格教学的人员,以及热心价格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或在价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参与,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方面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有关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与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学术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约副会长以及特约常务理事、特约理事。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约副会长、特约常务理事、特约理事;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按行业、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的特点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会等若干下属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任务是在相关的领域承担中介服务职能,从事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促进各自领域内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加强价格监管,规定,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反映会员、企事业单位意见,参与协会相关问题的讨论研究。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提出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经济实体等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提请选举产生或任命。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还须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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